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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監護人資格的恢復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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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監護人資格的恢復需要哪些條件

一、《民法典》監護人資格的恢復需要哪些條件?

第三十五條 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根據上述草案規定,確有悔改情形的原監護人可申請恢復監護資格,其中對確有悔改情形怎麼認定是關鍵點。

二、哪幾類人不能恢復監護人資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3、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三、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產生,一般來講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應該設定監護人。監護人通常是父母、親屬或者朋友等等。民法總則監護人資格的恢復需要哪些條件?被撤銷監護資格的自然人,確實有悔過情形的,經法院批准可以恢復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