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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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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是非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現和尊重被監護人意見。

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二、七種情形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是什麼?

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在法院判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如果後續悔過和悔改,並且符合條件是可以重新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法律約束和道德標準履行監護人的義務,盡到對被監護切身利益進行保護的責任,傷害被監護人的利益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