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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33W)

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已經超出了我們慣有的想象的,以前會覺得孩子小時候對各方面的問題都不太注重,可是現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承受能力都已經有所提高了,相應的對於監護人的一些所作所為被監護人也是能夠感應得到的,有些時候法律上會強行的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那麼,被撤銷以後,監護人也應該會比較關注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是什麼?

一、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確有悔改情形的原監護人可申請恢復監護資格,其中對確有悔改情形怎麼認定是關鍵點。

二、七種情形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哪幾類人不能恢復監護人資格?

依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我們首先應該清楚法律上關於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情形一般都是嚴重的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或者有一些不良的生活習慣的,恢復是建立在監護人把這些情形全部都悔改了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資格恢復監護人的。有些時候,監護人資格一旦被撤銷,終身不能被恢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