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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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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是什麼?

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是什麼?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民法典》第15條規定認定出生時間、死亡時間的證據規則。《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照此規定,自然人因出生當然取得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權利能力當然喪失。出生和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實,關係到權利能力的取得和喪失。出生和死亡對於繼承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時就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同樣,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時繼承開始,其所擁有的財產就變成了遺產,並且成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

本條規定,可以作為法庭認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依據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第二個層次是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第三個層次是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按照社會生活經驗,絕大多數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均發生在醫院,醫生是出生和死亡事實的見證人,醫生於出生、死亡事實發生當時出具的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理當具有優先於戶籍登記的證據效力。而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後,往往經過或長或短的期間,其近親屬才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或者死亡登記,辦理戶籍登記的警察並沒有見證出生、死亡事實的發生。此外自然人基於種種不正當目的篡改戶籍登記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戶籍登記的證據效力。這是本條明文規定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證據效力優先於戶籍登記的理由。所謂“其他有效身份登記”,是指在中國沒有戶籍登記的外籍人、無國籍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等。

請特別注意,本條第三句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其意思是:出生證明、死亡證明以及戶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證據效力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可以被其他證據所否定。即在訴訟中,應由主張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不正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被法庭認為足以推翻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的,則應當“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我們大家對於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問題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這個方面的規定是針對於自然人的規定,是對自然人出生時間死亡時間方面的規定的,一般都是在胎兒分娩時胎兒就是屬於自然人然後就是我們國家的一個合法的公民,是針對於這個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