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相鄰權的種類有哪些?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45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相鄰權的種類有哪些?

現在都市生活中,樓房是較為常見的,且大多數人購買的是商業房,此時會涉及到業主之間關於不動產使用的問題,也即領裡關係的處理。為了協調糾紛,民法典對於相鄰權也做了規定,從法律條文來看,相鄰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二、民法典相鄰權的種類有哪些?

1、相鄰通行權: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時候,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出行;

2、施工相鄰權:指的是你在修建、裝修房屋的時候,不能影響鄰居的生產、生活,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3、管線相鄰權:指的是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但確對鄰居造成的一定的影響,雙方可確定一定的金額的賠償;

4、用水相鄰權:這個包含兩點,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

5、防險相鄰: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時候,相鄰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產範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如果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一方有權提出異議;

6、環保相鄰權:有以下兩點:相鄰人在排汙排廢的時候,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和生活。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7、通風采光權:指的是建設和使用房屋時,不得影響相鄰一方通風和採光。

8、地界相鄰權:指相鄰兩方的土地相鄰,一方不得影響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9、共牆相鄰:指的是同一個牆壁被兩個相鄰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響另一方,一方不能隨意拆除,共牆的維修應或翻建,要由雙方共同協商,費用共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為了協調領裡關係,民法典對相鄰權做了規定,對於鄰里之間,各方在使用共有不動產,或者使用他人不動產時,需要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