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關於隱私權有哪些內容?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12W)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關於隱私權有哪些內容?

通訊的發達,網路的涵蓋面廣,無論是明星或者是普通的公民的隱私都很容易就會被挖出,所以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個人的隱私越發難保護。為了杜絕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心裡,國家不斷完善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從法律角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那麼,民法總則關於隱私權有何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隱私權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資訊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資訊;發現資訊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 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它包括如下幾層含義:

第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隱私權是基於自然人的精神活動而產生,法人作為組織體並沒有精神活動,故無隱私可言。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資訊享有的權利可依商業祕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護。

第二,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資訊。只要未經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資訊都構成 隱私的內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隱私權。因此,隱私在外延上涵蓋了陰私,後者僅指與男女兩性關係有關的生活祕密。

第三,侵害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 然人的私生活祕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我國現行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實踐中通常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實為權宜之計,但不能因此否定隱私權獨立於 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地位。

三、隱私權的特徵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祕密(實際上即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資訊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目前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四、隱私權的內容

(一) 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二) 個人生活資訊保密權。個人生活資訊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係、交際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個人生活資訊。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祕的缺陷;不得佔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資訊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摺等。

(三)個人通訊祕密權。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有對自己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 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並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隱私寫作個人傳記,在傳記中披露鮮為人知的個人生活資訊,以提高傳記的發行量。任何權利不得濫用,隱私權也不例外。自然人對自己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祕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與第三人隱私或者名譽有關的隱私。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於隱私權有何規定?”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既然定義為個人隱私,小編希望大家能夠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號、護照等相關重要證件,以免被盜用,如果發生個人隱私被侵犯問題,建議第一時間諮詢律師進行合法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