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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債務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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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債務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在我國古代,是沒有訴訟時效這種規定的,西方法治思想傳入後,我們才借鑑西方法律制定這種傳統習慣下不存在的規定。非法學專業出身的人往往不知道有這種規定,於是在法律訴訟中常常出現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的現象。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訴訟時效債務相關的事情。

一、訴訟時效與債務相關的條例有哪些?

(一)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事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特別是對於債權債務糾紛來說,是個利好的訊息。讓更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

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實務中,還要注意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繼續計算。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實效期間,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就是斷了重新計算。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統無效,等到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實效重新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

二、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把握好訴訟時效對於維護債權人利益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當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就失去受到保護的權利。訴訟時效債務相關的規定中對訴訟時效的計算都有比較詳盡的闡述,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償還債務千萬不要忘記訴訟時效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