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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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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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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1,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
2,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
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4,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5,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