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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代理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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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上有一個詞語叫做代理,簡單的來說就是當我們由於自身的原因不能親自完成某些事項時,就會找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該事項,這種行為就稱之為代理,但是民法總則中對代理做出了相對的劃分,那麼大家知道民法總則代理包括哪些嗎?

民法總則代理包括了哪些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託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託代理髮生的根據。

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並不是一種契約關係,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委託書只需要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係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係。所以,委託合同是產生委託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託代理權就成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託人作出委託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係、合夥關係、職務關係,並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也能產生委託代理授權。

委託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徵。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準則,本著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裡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

由此可以得知,民法總則代理包括了三類,主要是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他們三者所需要的條件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其中指定代理就是指由專門的機構指定某人來作為代理,而這個專門的機構往往都是人民法院,普通的機構是無權指定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