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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物權是包括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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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物權是包括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物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二、什麼是物權?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三、物權的客體

物權在於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為了使法律關係更加的明確,避免物權關係不適當的複雜化,近代民法採取一物一權主義。物權客體可以分類為:不動產和動產;主物和從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動產與動產

在中國大陸,不動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海域、地上附著物。除此之外的有體物,叫做動產。

區分動產不動產的意義在於:

1、形成的物權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賦予物權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時確定所有權應該遵守的規則不同

4、訴訟的管轄規則不同。

(二)主物與從物

按照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分類。

並非主物的成分,時常輔佐主物的效用,而與從物同屬於一人的物,是從物;從物所從之物,叫做主物。

構成從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時常輔佐主物發揮效用

3、從物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4、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三)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根據成分的分離是否導致其毀損或者變更性質。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結合,費盡損毀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其中每個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據數物之間產生和所出的關係。原物,是指產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物權法定原則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知道物權的權利和內容是法律所規定的,當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規範的規定去更改物權的所有權,《民法典》還規定了物權公示的方法,當動產所有權變更之後,必須按照法定的公示方法才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