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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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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

《民法典》的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五十九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民法典》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首先在這裡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民法典》中,法人代表成立的必備。包括必須要有自己的名稱場地的。其次就是法人解散時,應當怎麼樣進行清算。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