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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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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的未成年人是怎樣的

1、明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劃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標準。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3、部分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八週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為現在的8週歲,意味著從2017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可以用零花錢買零食,也可以與班上同學交換價值差不多的玩具,這時未成年人其實是在訂立合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6、例外規定。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的未成年人的問題,我國《民法典》將十八歲以下的自然人認定為未成年人,根據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小其中又分為三類,首先是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至十八歲有勞動收入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