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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保險法的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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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保險法的影響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了各項民事法律關係,它不但是對過去民事法律關係的總結繼承,也是對未來民事法律關係的創新發展。其中保險法也隨之進行了初步修訂。那麼《民法典》保險法的影響有哪些呢?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民法典》出臺後相關規定的變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標準由十歲下調為八歲

是否具備相應年齡是確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一項基本依據。我國目前執行標準為《民法典》規定的十八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規定為十六歲)和十週歲,即十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實施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下調為八週歲,即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保險法律法規中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體內涵均需作相應調整。

2、確立了胎兒的繼承權和利益保護

《民法典》引入了大陸法系繼承法上的“遺產特留份”制度,規定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利益保護時,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相應的遺產份額和贈與財產應予保留。這一規定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突破,將直接影響保險金作為遺產時的繼承關係。

3、普通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訴訟時效是權利受侵害的主體依法行使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間。民事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身體損害賠償請求等特殊訴訟時效。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我國民事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權利人在該期間屆滿後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長期以來,實務界對此存有異議,普遍認為相關權利保護不充分,《民法典》出臺後,加強了對請求權人的保護,將普通訴訟時效延長為三年。

二、相關規定變化對保險法律關係的影響

1、死亡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範圍擴大

按照《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民法典》頒佈後,隨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標準下調,上述死亡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範圍得以擴大,從十週歲以上調整為八週歲以上。因此,含有死亡保險責任的產品,其可保人群範圍相應擴大。

2、保險機構需關注特殊情況下胎兒受益權的保護

《民法典》確立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權,據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明、受益人放棄或喪失受益權等情況下,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向其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其中繼承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兒。為保障對胎兒給付義務的有效履行,保險機構需從理賠環節增加相應業務流程,加強對繼承人身份的確認和稽核。

3、訴訟時效變化強化了對相關主體的訴訟權利保護

《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普通訴訟時效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兩類請求權的行使:一是除人壽保險以外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惡意騙保、騙賠引發的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普通訴訟時效由兩年調整為三年的基本規定,上述兩類請求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將相應延長為三年,在此期間提起的訴訟請求,法院均應依法審理,對合法權益予以司法救濟。

《民法典》保險法的變化對保險人和保險機構都產生相對應的影響。作為保險人,應當密切關注保險法的發展變化,維護相應保險人合法權益,對相應的保險服務做出修改;作為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法的修改進行業務規章制度的調整,合理地運用新的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