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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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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等相關法條中有對應規定

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所佔的比例是比較大的,由於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不甚完善,所以國家相關部門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並頒發的民法總則。由於法律條文裡有許多專業術語,多餘那些不瞭解相關法律的朋友直接去讀法律條文也是無法理解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所以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民法典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1、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7、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8、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9、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0、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12、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實施主體為多人,且造成同一損害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承擔心事責任的方法有十一中,這些懲罰規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具體需要根據實施行為所帶來的損害後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