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3.01W)

民法總則裡面是有具體介紹關於法人的問題的,也就是關於公司法人的問題,但是公司的法人還分為一般法人以及特殊法人之分,近年來民法總則又增加了一些關於特殊法人的規定,所以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在我國的法律也就是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拓展:

1、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

2、根據《民法總則》法人主要分為三種: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以及特別法人。

二、什麼是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三、特別法人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嗎?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四、怎麼撤銷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具備法人資格嗎?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法人資格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民法總則特別法人的有哪些?上面是一些關於這項問題的解釋,以及擴充套件內容補充,在民法總則中法人包括有事業法人、企業法人等基本的我們所熟知的額法人規定,當然還包括有像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的法人代表、還有機關法人等的特殊法人的規定的。希望上面的內容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