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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總則隱私權對公民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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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隱私,是現在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因為作為一個資訊時代,資訊的傳播非常迅速,那麼對於隱私進行保護呢?

2022民法總則隱私權對公民生活的影響

一、隱私權對公民生活的影響

隱私權包括多種內容,如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祕密權等都體現了“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的自由的價值;而體現“支配”、“控制”的自由之價值如個人隱私利用權,即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種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隱私權的利用同樣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隱私權的建立和保護保證了人際關係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則性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性,主要表現為:通過設立隱私權,使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調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隱私權的立法及其嚴格實施,不僅維護個人的安寧和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障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

隱私權屬於一種具體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人格利益的基礎,因此隱私權自然體現出人之尊嚴,保護隱私權即保護人之尊嚴。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與此相聯絡,隱私權也就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護某些只屬個人領域的利益,那麼人格尊嚴將蕩然無存。

二、關於隱私權及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資訊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資訊;發現資訊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對於隱私,以及隱私權對公民生活的影響,是作為一個社會安穩的必要條件,除此之外,需要對社會中侵犯隱私的行為做出嚴厲的打擊,面對對於被人資訊的侵犯,需要做出相對應的處罰,要其對自己違法行為做出最大程度的負責,同時,對於隱私的立法保護,就體現了政府對於網路安全的考慮,而且也體現了網路安全意識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