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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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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原則上遺失物和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失物和贓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遺失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權法又規定了取得兩年之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0日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全面放開了對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範圍,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贓物都適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因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一些財務的話,原則上都必須要上交國庫,或者說是返還給被害人,所以對於犯罪人員來說的話,他們從來都不會擁有這樣的一種財務的所有權,也就不能夠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