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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在民法總則中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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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委託監護在民法總則中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律法規中,未成年人應當相應的監護人今進行教育和照顧,若是沒有監護人的相關法院會進行制定監護人。那麼,委託監護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呢?一般來說,委託監護的說法並不準確,但是作為臨時進行監護的其主要責任與正常監護人的職責是一致的。

沒有委託監護人的規定,如果臨時委託他人看護,沒有過錯的,仍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一、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二、委託監護人如何確定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綜上所述,關於委託監護的規定上文已經詳細為您說明。不管是否為真正監護人還是臨時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說,都應將履行好相應的職責。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智是不成熟的,還需要成年人的引導和照顧,所以需要一個監護人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