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嗎?
被退偵的案件一般是都不會判刑的,但是其具體的案件還是需要根據法官判斷來進行的,不過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案件退偵之後還需要多久時間判?
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後,法院一般兩個月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退偵的期限是多久?
退偵期限是一個月,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退偵的案件一般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是也還需要法官的進一步判斷。在退偵之後,一般需要三個月的時間進行宣判的,因為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需要一個月時間,法院需要一兩個月進行宣判的。退偵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的時間,案件複雜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