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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會偵查嗎

刑事案件法院不會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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