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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案件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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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類案件會被判刑嗎?

經濟類案件會被判刑嗎?

1、經濟類案件若是滿足以下的條件,就有被判處緩刑的可能: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於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規定、且會被法院量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只有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之下,才可以被執行緩刑。對於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必須要遵守現行法的規定,否則有可能法院會重新審理案件。

2、緩刑考驗期的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

《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1、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

《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2、緩刑考驗的積極、消極後果

《刑法》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不管是經濟案件的涉案人員,還是其他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員,只要滿足《刑法》之中規定的條件,那麼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辯護律師等,並沒有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緩刑的執行請求,法院也依舊有可能會直接宣判涉案人員執行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