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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退偵公安還會問話嗎?

刑事訴訟 閱讀(1.87W)

一、刑事案件被退偵公安還會問話嗎?

刑事案件被退偵公安還會問話嗎?

1、刑事案件被退偵公安有可能還會問話,因為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獲得一定證據的。

2、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訊問、提審犯罪嫌疑的時間不受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退回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裡偵查程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嚴刑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是發現了犯罪主體有漏罪,或者是認為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量刑的,可以按照流程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並且要求進行補充偵查的工作。一般退偵的案件,需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再次將證據提交給審理案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