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過繼者沒有成年、且屬於孤兒或者是查詢不到生父母等,實施收養行為的人則需要滿足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能力等的條件。辦理過繼手續時,需要帶上雙方滿足條件的證據,到民政局提出收養請求。
(一)過繼孩子需要的條件
過繼孩子被過繼者、實施收養行為的人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過繼者需要滿足的條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實施收養行為的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週歲。
(二)過繼孩子需要的手續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週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願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稽核後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經過3-6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的父母子女的關係中,此時是分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子女關係以及繼父母子女關係三種情形的,過繼的子女其實就是指的是收養子女,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收養行為是做出了很多限制的規定的,比如說收養的條件以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