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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決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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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決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決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決就不可以再申請行政複議了。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及時的給予相應的通知。

二、提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什麼?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中所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決是不能再次申請行政複議了,因為每個公民只有一次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權利。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滿意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申請,法院將會對於行政訴訟的結果進行取證調查並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