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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派出所不處理民事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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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派出所不處理民事賠償怎麼辦?

刑事案件派出所不處理民事賠償怎麼辦?

刑事案件派出所不處理民事賠償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案件批捕後派出所多久移交給人民檢察院?

批捕後派出所一般會在兩到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將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刑事案件最長拘留多久?

刑事案件最長拘留三十七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進行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之後,在兩個月的時間內交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稽核進入到下一步,如果是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再交由人民檢察院。在移交的過程中派出所不處理民事賠償的話可以單獨申請民事訴訟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