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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超過三十日派出所不給解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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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超過三十日派出所不給解決怎麼辦?

民事糾紛超過三十日派出所不給解決怎麼辦?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民事糾紛派出所也不能強制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二、民事訴訟狀要寫清哪些事項?

起訴狀應記明以下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是公民的,應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名章。

三、向法院起訴民事糾紛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幾種,一般民事糾紛派出所不受理,當事人報警派出所只能去調解,超過一個月都沒有解決問題,當事人就應當走其它途徑,可以去申請仲裁,等仲裁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不服裁定的,還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