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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規定》第47條規定: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嫌疑人到案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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