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老闆給員工租房合同怎麼寫?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06W)

一、老闆給員工租房合同怎麼寫

老闆給員工租房合同怎麼寫?

1、租房合同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2、租房合同房屋的情況。

3、房屋內容與房屋範圍。

4、房屋的租賃計劃時間。

5、租賃價款的支付費用。

6、價款的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與賠償金等。

8、合同日期等。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現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仲裁協議,則不能提起仲裁。

三、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一方面,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不得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使用收益權。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而由承租人自行維修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負擔。如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出賣租賃物的通知義務。

出租人出賣租賃物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對出賣的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這一權利的實現。

4、擔保租賃物無權利瑕疵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無權利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受到損害。如果由於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房合同是需要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進行協商,一般在寫合同的內容時就需要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還有租賃的相關事項註明清楚,只要合同內容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就可以確定此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