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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傷糾紛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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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傷糾紛注意哪些問題?

一、處理工傷糾紛注意哪些問題?

1.是否知道受傷或死亡職工單位的名稱。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情況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後,包工頭自己僱傭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名稱是誰。

2.是否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證、上崗證等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合同及其他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對工傷予以確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直接影響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承擔,且處理的程式也會有所不同。

3.單位是否已申請工傷認定,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支援。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了工傷糾紛應當怎麼處理?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工傷糾紛,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 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 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 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4.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獲得雙份賠償。

三、應該怎樣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可通過下列程式解決:

1. 雙方協商解決。

2. 調解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 仲裁解決。雙方不願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判決結果為終審判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如果是在工作的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導致了受傷,是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的,具體的賠償是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確定的,但如果雙方因為工傷發生了糾紛,這時候就可以採取先協商接著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那麼直接發起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工傷糾紛。在處理工傷糾紛時主要是看整個過程中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存在著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