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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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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一、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隱名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發生糾紛時,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雙方達成的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出資人出於一些原因,有時會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一般將該出資人稱為隱名出資人,而記載於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資料上的股東則被稱為名義股東。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區別有哪些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並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就是實際出資人兩者是存在比較緊密的關係,一方為實際出資人,一方為借用實際出資人的權利而當名義上的股東,如果雙方產生糾紛就需要及時的協商解決,一般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所簽訂的合同只對雙方產生效力,與公司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