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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實際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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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實際股東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隱名股東轉化為實際股東的條件是什麼


大多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是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但是在此種情況下,不承認A未公司股東,就會不妥。例如,A出資設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B為股東,但在實際運營中,A一直在行使股東的權利,B則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所以,基於實踐中隱名股東的現象比較普遍,並且《公司法解釋
(三)》也認可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有必要總結在什麼情況下實際投資人可以轉化為公司的股東?


(一)隱名出資人與顯明出資人存在著合約。

即顯名出資人和隱名出資人存在掛名出資的合同。儘管這種合約屬於民法調整的私人契約,但對公司內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有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


(二)公司其他股東(大部分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

認可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明示,即通過股東會決議等形式作出;

二是默示,即明知對公司出資的不是顯名出資人而是隱名出資人,在隱名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反對。


(三)隱名出資人行使了股東權利。

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中獲得利益和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隱名出資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是以股東身份行使的。

隱名股東其實也就是實際持有人,有些情況下可能隱名股東並不滿足法律要求或者公司規定,而不能直接成為該公司的直接股東,無法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但此時卻通過其他的一些人,如自己的近親屬代為持有該公司的股份,這樣做雖然也會達到投資的目的,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需要承擔的風險卻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