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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6.26K)
專利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專利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1、協商

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2)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

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

3、仲裁

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於不規範而無效。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產生專利合同糾紛的時候,一般可以選擇私下調解處理,也可以選擇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是仲裁處理,如果選擇起訴處理,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法院的那麼可以向約定法院提交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