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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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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這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財務和經濟水平也逐漸增高。在發展和諧社會的現在,存在很多的贈與行為。贈與行為一般是無償的,就是不要求回報的單方面的把自己的財產贈與給另一方。然後簽訂贈與合同以求合乎規定。但是若是在後期如果在財產的處理上面有糾紛的話,也就是贈與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贈與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要解決贈與糾紛,就應當瞭解有關贈與的法律規定,明晰贈與人與受贈者在贈與關係中的相應權利和義務,確保贈與行為有法可依、有效履行,確保雙方權益不受損害,減少或避免誤會和矛盾。如在實施贈與行為時,贈與方只可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涉及夫妻或家庭共有的財產,不論是否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由個人保管,都不得擅自贈與他人。未經共有人同意的贈送行為侵犯了共有財產權,該贈與行為無效。在附條件贈與中,作為受贈方,若沒有按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受贈方應當返還贈與標的物。實踐中,可從以下幾方面來判斷贈與的法律效力

一、贈與是否成立。

贈與是否成立或生效,通常要看主體資格(贈與人和受贈人)、客體(贈與標的)是否合格,贈與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贈與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方可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不能成為贈與主體。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只能參與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贈與行為。這可以從贈與物的價值、贈與行為性質和後果、與其生活關聯度、年齡和智力是否適當予以判斷和認定。而對於受贈人而言,接受贈與是純獲利行為,所以法律承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受贈人地位。這類受贈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理接受並管理受贈財產。

二、贈與成立情況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行為是一種贈與人無償給與、受贈人獲利的單務無償行為。如果對贈與人不予以特殊的考慮和保護,僅以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苛責贈與人而不考慮其經濟上的損失,又顯失公平。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條件撤銷贈與的權利。這種救濟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區別。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標的物未交付或登記轉移之前,對贈與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前可以基於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銷贈與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物已實際交付的,如果出現以下法律規定的事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銷該贈與。

法定撤銷事由主要有:

(1)贈與附義務,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

(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3)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4)因受贈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一經撤銷,受贈人對贈與財產的接受和佔有即失去法律依據,即便贈與財產已經交付或登記轉移給受贈人,撤銷權人仍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贈與合同履行後的法律效果。

當贈與物已經交付且又不存在法定撤銷事由的,一般不允許贈與人再反悔。此外,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贈與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根據社情民意和思維習慣調解解決

贈與行為通常發生在公民之間,如熟悉的家庭成員、信賴的親朋好友。人們往往基於感情、感激而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與受贈人,如父輩出資為孩子購置婚房、將積蓄交與孩子使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將財產贈送給自己喜愛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因此調解處理這類糾紛,應本著家庭和睦、生活穩定、社會和諧、以和為貴、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力消除隔閡、鞏固感情。要促使雙方換位思考,多為對方著想,解決矛盾。

(2)正確理解和靈活適用法律處理糾紛

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對贈與人和受贈人形成法律約束力。不同的贈與關係中,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調解贈與糾紛,需根據實際情況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合法、合情合理。為此,應正確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可從贈與是否成立、贈與是否履行、贈與是否可撤銷、受贈人是否履行了約定義務等方面進行法律判斷,據此對贈與糾紛的法律後果有大致的瞭解和預測。在此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找出糾紛癥結所在,本著家庭和睦、以和為貴、公平合理的原則,努力尋找調解方案。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產生糾紛的話會優先進行私下協商處理。然後按照合同的規定,明確贈與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一切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