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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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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窩藏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只要行為人有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就可以按照窩藏罪立案。犯窩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的立案條件如下: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

2、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受到行政處罰,並實施通風報信;

4、犯罪集團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賣淫嫖娼人員逃跑,公安機關因取證困難,查處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二、窩藏罪怎麼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犯人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窩藏罪是行為犯,只要存在違法行為,就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窩藏罪的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有窩藏或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構的正常訴訟活動,認定窩藏罪之後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