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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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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挪用特定款物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挪用特定款物罪構成既遂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物件範圍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物件限於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物件限於公款。

2、行為表現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是將公款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3、主體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限於在國家機關中經管、支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人員,即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為人是意圖將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如用於生產經營、修建樓堂館所、購買高階汽車和辦公裝置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是意圖將公款轉歸個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挪用公款罪是不一樣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用於移民,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不論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挪用特定款物,挪用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即構成刑事犯罪,不夠5000元但是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