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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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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一、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我國已經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按照欺詐發行證券罪定罪,判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七)為欺詐發行證券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八)為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九)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金融管理制度,也會給投資人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比如給投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單位也可以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但不論是對單位還是對自然人的刑事處罰,都應該結合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