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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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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院如何判?

我國沒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按照欺詐發行證券罪定罪,判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500萬元以上股票的;

2、實施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行為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具有轉移或隱瞞所募集資金等其他後果嚴重或情節嚴重情形的。

三、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欺詐發行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比如公司的控股股東欺詐發行股票或證券,罰金標準可以按照當事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到一倍以下確定。單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對單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據相應的犯罪情節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