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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舉證質證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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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舉證質證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訴人舉證質證的方式有哪些?

1、在法庭審理中,按照審判長要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舉證、質證:

(1)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

(2)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內容作出說明;

(3)對於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係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

2、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

按照審判長要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舉證、質證:

(一)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

(二)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內容作出說明;

(三)對於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係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

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藉助多媒體裝置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

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需要分開的,應當分別出示。

二、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即4句話:

1、由控方承擔

(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執行控訴職能的國家專門機關承擔,即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承擔。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有罪或者無罪),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陳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沉默權。

3、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

這一例外情況主要是指我國刑法對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負有說明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的來源的責任,如果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這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責任的一個例外。但是,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並差額巨大這一事實存在的責任,仍然由檢察機關承擔。

4、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學理論,法院在訴訟中處於居中裁判的地位,法院只對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判斷,從而裁定(認定)訴訟雙方的主張是否成立。法院在訴訟中沒有自己的主張,因而也就無所謂證明責任。

公訴人對證據進行舉證的過程中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包括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需要如實陳述,特殊的情況下也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一般是不承擔證明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