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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拆遷款屬於民事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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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分割拆遷款屬於民事糾紛嗎?

離婚分割拆遷款屬於民事糾紛嗎

離婚分割拆遷款引發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二、離婚拆遷款分配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1、協商。

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糾紛;

2、調解。

通過第三方居中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法院庭前調解等;

3、起訴。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糾紛進行判決。

三、離婚拆遷款分配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拆遷補償標準有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拆遷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包括: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都是民事糾紛,如果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對政府部門發的拆遷款有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民事糾紛,因為相對方是行政機關,和徵地主管單位之間因為拆遷款問題發生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如果是行政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