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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金額怎樣認定的?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8.23K)
敲詐勒索罪的金額怎樣認定的?

一、敲詐勒索罪的金額怎樣認定的?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應認定為數額較大。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應認定為數額巨大。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只要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詐勒索既遂為要件。

二、怎麼構成敲詐勒索罪?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涉案金額在2000~5000元的,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不能是單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勒索他人財物,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