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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怎樣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1W)
敲詐勒索罪怎樣認定
是指用威脅或脅迫的方法,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的物件只是公私財物,不包括人,所以,對於敲詐勒索金額的多少,上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行為人取財結果和敲詐勒索行為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識破了行為人的敲詐勒索,基於可憐行為人的目的交付了財務,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的界限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一般來說,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可當場實現,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需要事後才能實現。
(三)本罪與的界限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