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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是怎麼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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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是怎麼賠償的?

一、工傷糾紛是怎麼賠償的

需要按實際受傷的情況確定賠償金額;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二、工傷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工傷糾紛的三種解決方式:

1、行政爭議處理

有關單位/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或者對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勞動爭議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依

3、鑑定爭議處理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相關部門作出的勞鑑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鑑委申請再次鑑定。

三、工傷糾紛的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發生工傷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應該按照以下的程式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

因工傷而產生糾紛的,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只要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就可以享受到工傷的待遇,購買有工傷保險的就會由工傷保險基金來進行支付,但如果沒有購買有工傷保險的就會由用人單位全額的承擔,不同的傷情所存在的賠償標準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