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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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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怎麼舉證?

實踐中發生工傷後,工傷職工因為對法律的不瞭解,往往不知道在工傷賠償糾紛中怎麼舉證來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加不知道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該怎麼算,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或錯過訴訟時效而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下文就會著重為您講述這兩個問題。

一、工傷賠償糾紛怎麼舉證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專案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專案應提交不同的證據。

例如,工傷職工要報銷醫療費,而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針對不同的專案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就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費和住院費收據等;如果工傷職工要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就要提供有關的發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證據,要結合前文中論述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只有針對賠償專案提供相應的單據才能獲得賠償。

二、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於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通知書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實踐中,就工傷賠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而此時要想獲得有利的結果,就需要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至於工傷賠償糾紛怎麼舉證,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此時如果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則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