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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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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法律上的精神損害有哪些形態

精神損害主要有五種形態:

第一、肉體痛苦構態。

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自然人所專有的一種生物形態或生理形態的損害,其屬於低層次的“一般精神損害”。

第二、精神痛苦構態。

其雖然也是一般精神損害,從人類區別一般生物來說,卻是一種比生物生物形態更高層次的心理形態的損害,這是精神痛苦構態區別於肉體痛苦構態的主要特徵。

第三、精神障礙構態,也稱神經創傷構態。

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醫學上可診斷出的神經疾患形態,通稱精神病,這種構態是近年來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歸屬為嚴重的精神損害。

第四、精神法益損害構態。

是指權利主體的法定人格權、人身權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無形的損害,這種精神法益損害構態,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機體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機體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常不能一概以“肉體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礙”來表達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狀態。

第五、其它非財產損害構態。

是指違反契約、違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財產權等利益所產生的沒有財產內容的各種精神利益損害形態,這種層面構態具有以下特點:

(1)其他非財產損害構態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損害,因而無法直接歸屬於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礙、精神法益損害。

(2)其他非財產損害的後果可能導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礙,還可能致人產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損失。

當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以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具體需要賠償的金額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所參考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一般在法律上精神損害主要有5種形態,包括肉體痛苦構態以及精神痛苦構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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