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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後遺症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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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這其中就包含了後遺症。

醫療損害後遺症如何賠償?

但是疾病好轉或治療終結後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痺後的下肢癱瘓,有些後遺症屬於併發症的範疇,不屬於醫療事故。有些後遺症本身是醫療事故的結果。所對,這些不能一概而論。

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專案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積極的協商處理,由醫療機構向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民事損害賠償,如果是對於損害賠償的數額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此時就可以由受害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