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二審可以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9.79K)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二審可以嗎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二審可以嗎

二審中可以申請證人出庭。

依據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一審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詞,二審還應該繼續對一審的證據進行審查,在二審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對證人證言如何認證

1、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2、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3、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

要考慮證人是否收到威脅、引誘等、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都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4、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

如果多個證人之間,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間,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細節的回憶和描述都相當一致,這是不符合人的記憶規律的,尤其是人們在遇到突發的事件時。許多案件中常見就某一情節,多個言詞證據之間存在不少矛盾,有時矛盾還比較大,如對同一輛車的回憶有人說是紅,有人說是綠,但只要能證明同樣的時間和地點確有這樣一輛車存在,並與其他的證據相印證,這樣也可以達到證明標準。其實這種有矛盾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強。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經過證人或者是其他有關單位或者是個人的同意以後,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交申請書,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然後再通知證人進行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