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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能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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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能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一、二審期間能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二審中可以申請證人出庭。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一審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詞,二審還應該繼續對一審的證據進行審查,在二審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有什麼要求

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是不允許的,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二審開庭與一審相同,但重點是上訴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

①維持原判;

②發回重審;

③改判。

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它發回的情況有:

①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

②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

③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

④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改判適用下列:

①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②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二審需要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如果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是不允許的,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