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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多久會到死刑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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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多久會到死刑複核?

一、二審判決多久會到死刑複核?

二審判決多久會到死刑複核,法律當中沒有確切的規定。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複核程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複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後,遲遲沒有迴音,個別案件複核期限長達數年。

建議對死刑複核程式設定明確的期限,以三個月到六個月為宜,對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延長的,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能超過特定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階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複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死刑案件複核後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階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複核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准死刑。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准死刑並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

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經稽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後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複核程式報請複核。

死刑案件是需要慎重處理的,因此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判處死刑的,必須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高階人民法院的複核,然後根據複核的結果來做出不同的處理。比如說經過稽核之後,認為原來的判決認定事實是正確的,但是量刑不當的,需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