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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醫療器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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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銷售醫療器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銷售醫療器械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銷售醫療器械罪立案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條的第一三項規定以及第六十六條,都有明確說明各種非法經營醫療器械的情況下,該進行的處罰。在第七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大體來說,相關依據就是這些。

二、非法經營偽劣產品如何定罪

依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經營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對經營者可以按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進行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4月9日公佈的《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效能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摻雜”,即摻入雜質。雜質是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必然與環境中的物質相接觸,不可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物質,如小麥中含有草籽、砂粒、塵土等。“摻假”,即摻入異物。異物是指與原產品不同的物質。

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銷售醫療器械,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是非法銷售醫療器械,並且導致人體受到一定的損傷,那麼需要為此而付出刑事方面的代價,也就是需要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