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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化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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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偽劣化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偽劣化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三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銷售偽劣化肥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並使之罪。

化肥的主要作用就是可以用於提高土壤的肥力,若農業勞動者購買獲得的化肥是質量並不符合標準的偽劣化肥,那麼不僅土壤肥力不能提高,反而會降低,甚至就導致農業產值也降低。故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商家不得生產、銷售偽類化肥。